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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租房前要知道些什么
    (2007-9-26 9:27:43)

    虽说租房不如买房那么复杂,但也有一个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,特别租房是为了方便自己的生活与工作,因此,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前,有必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加以了解。
     
      (1)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根据现行的《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不是谁都可以出租房屋的。判断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首先要看他是否具有《房屋产权证》,与不具有《房屋产权证》的人,即非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,不受法律的保护。但是,自2000年7月1日起,随着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》的施行,将放宽公有房屋的出租范围。 如果出租者本人即是房主,则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,并按照《房屋产权证》上的记录加以核对。如果出租人是受房主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,应要求出租人拿出房主的书面委托书,并要求与房主见面,或向当地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核实委托书的合法性和受托人的真实性,这一点很重要。

      (2)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根据现行的规定,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持有《房屋产权证》,这只是具备了房屋出租的第一个条件,其次要看出租者是否办理过相应的房屋出租文件,如《房屋租赁许可证》,此证是我们判断该住房出租是否合法的依据。虽然承租人的利益不受此因素太大影响,但因搬迁住址、移动家具,难免会给平静的生活带来些许不便。 新的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》施行后,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属强制性规定,而是个人自愿行为。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,产生租赁纠纷后,法律保护登记备案在先的承租人,因此我们还是提倡登记备案。

      (3)住房的实际使用条件住房对承租者来说,主要功能就在于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。住房使用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承租者日后的生活,对住房实际使用条件的了解,主要是指住房能否正常使用,是否存在天花板漏水、煤气泄漏等影响使用的情况,住房配备了哪些家具和电器等必备设施。如果承租住房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,直接影响承租者正常居住,则住房租赁价格再便宜,承租者仍应考虑放弃,如果不打算放弃,则应要求出租人对住房进行彻底维修后,再与其签订租赁合同。如果租赁家具或电器非常简单、生活不太方便的住房,可根据市场行情,与出租人协商酌减房租。根据房屋实际使用条件决定房租,应在租房最初就彼此达成协议,并在协议中写入在何种情况下,可以调整房租,调整的比率、依据如何决定,以尽可能避免日后的纠纷。

    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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